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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使用的通知
作者:财务资产管理处 来源:财务资产管理处 日期:2017-05-09 09:42:45
通 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另请大家报账时下载附件二的“发票验真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uploadfile/2017/0509/20170509094731174.doc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138548&flag=1
附件二 发票验真承诺书
uploadfile/2017/0509/20170509094817545.doc
财务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