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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来源:财务处 日期:2017-05-10 12:50: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但是电子发票具有可重复打印的特点。
为了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减少学院因电子发票的报销不合规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现针对电子发票的报销事宜做如下规范:
1、报销人员或经办人员取得电子发票时,需同时保留消费时对应的付款凭证、消费小票或其他唯一性辅助凭证。报销时粘贴至电子发票的背面,作为发票唯一性的辅证。
2、报销用电子发票打印后需在右下角部位签名并写明报销日期。签名即表示对
“发票仅报销一次,未重复报销”
的承诺。
3、所有费用报销电子发票的日期仅可以使用三个月之内的,超过三个月之外的电子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4、若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望各位报账人员能够理解,积极配合,认真执行报销工作规范!
财务资产管理处
2017年5月9日